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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色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会良诉方世东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会良,方世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色民初字第71号原告徐会良,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被告方世东,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会良诉被告方世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会良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会良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会良撤回起诉。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会良承担25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罗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鑫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