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严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詹红梅与彭景强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严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詹某某,女,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彭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清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