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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忠与郭某彪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忠,郭某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张某忠,男。被告郭某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忠诉被告郭某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忠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某忠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禄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