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忠与郭某彪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忠,郭某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张某忠,男。被告郭某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忠诉被告郭某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忠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某忠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禄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