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吴振林与户县大王镇宜都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林,户县大王镇宜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901号原告吴振林,男,1945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户县大王镇宜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庆,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吴振林与被告户县大王镇宜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宜都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志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振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宜都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振林诉称,原告于1991年至1999年任被告村委会主任,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宜都村委会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担任被告村委会主任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10000元。1999年12月3日,被告就该款向原告出具加盖被告村委会公章的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吴振林当村主任九年的工资款壹万元(每月90元)经村委及镇政府同意后执行的。证明人:郑庆功(书记)郑宝辉(会计)一九九九.12.3”。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庭后经询,被告称原告所持欠条属实,亦认可尚欠原告工资未付,但原告诉请工资数额过高应予调整,被告就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本院对被告村委会主任的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未付并就该款向原告出具欠条,现被告对该欠条无异议,亦认可尚欠原告工资未付,故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认定,被告应承担违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称原告主张之工资数额过高,但其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王镇宜都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吴振林工资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将所负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