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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在书与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在书,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黄在书,男。被执行人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徽,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在书与被执行人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劳仲案字(2015)第40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内容,应由被执行人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在书工资人民币177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0元。现被执行人云南润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作出的通劳仲案字(2015)第40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崇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