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欣,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云霄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方欣在云霄县莆美镇豪锦春天KTV号包厢喝酒后,驾驶闽E×××××柳州车到莆美镇陈政路26号聚源二手交易店前欲载其女友回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方欣故意驾车撞毁他人财物。案发后,被告人方欣随即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方欣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0mg/100ml,属醉酒。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欣因本案醉酒驾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限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欣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方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方某1、张某2、方某2、杨某、张某3、张某4、蔡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片;酒精呼气测试单、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云霄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云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霄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人方欣的供述;本院(2010)云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云霄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本院收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被告人方欣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欣具有其他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方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欣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能预交部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已缴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东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惠贤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