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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志斌诉王招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斌,王招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970号原告王志斌,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万德仁,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招喜,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黄细检,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王志斌诉被告王招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王志斌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