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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河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志全与徐子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全,徐子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河民初字第98号原告杨志全,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黑龙江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子臣,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全与被告徐子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徐子臣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徐子臣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维也纳河畔新城小区19栋4单元3层4号,阿城区法院无管辖权,请求阿城法院将本案已送至有管辖权的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徐子臣虽然户籍地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镇西发村八组,但其本人已经多年不在户籍地居住。徐子臣于2008年购买了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维也纳河畔新城小区19栋4单元3层4号房屋,并办理了入住手续,一直居住至今,故道外区应是被告徐子臣的经常居住地。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子臣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中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