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贤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18-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许正龙,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号,身份证号码3424011963********。被告:周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贤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樊丙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周贤和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助理审判员 樊丙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梦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