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胡矩亮与谢艳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矩亮,谢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胡矩亮,居民。被执行人:谢艳林,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沭民一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