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管培艳与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培艳,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管培艳,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田军,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管培艳与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管培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