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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管培艳与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培艳,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管培艳,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田军,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管培艳与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管培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