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董玉贵与王存明、王秀兰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贵,王存明,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董玉贵。被执行人王存明。被执行人王秀兰。申请执行人董玉贵与王存明、王秀兰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尚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存明、王秀兰一直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2014)尚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万元。已执结标的金额为0元,尚未执结5万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存明、王秀兰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贺 锋执行员 魏占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