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方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808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甲,男。委托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顾海雄、被告方甲及委托��理人赵雪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4日生育女儿方某乙。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故婚后双方无正常的交流,加上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淡,使夫妻关系逐渐破裂,双方于2015年7月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方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1,000元(人民币,下同)至十八周岁止。被告方甲辩称,原告所称的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属实,其虽性格内向不善于表达,但心里一直有原告,其以后会与原告好好沟通,现认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未破裂,希望与原告和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24日生育女儿方某乙。近年来,因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致夫妻关系失和,双方于2015年7月分居生活。2015年8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结婚时间虽不长,但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女儿,现由于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只要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均本着积极的态度进行沟通和交流,采取各种措施共同经营好婚姻,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的。轻易地提出离婚,并非解决双方矛盾的最优选择。现被告要求夫妻和好,故原告应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共同为女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方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