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志江、甄娜,石家庄市无极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甄娜、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1年11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农历1月2日生一女儿刘某乙,2012年农历6月7日生一儿子刘某丙。由于原被告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夫妻间严重缺乏信任,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于2014年2月份分居至今,分居后原告曾于2014年6月3日、2015年2月25日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但原告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我要求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甲辩称,我与被告认识时间较长,婚前也比较了解,婚后我们吵过架,但是没有大的矛盾。2014年2月份我们是分居了,分居后我找原告做和好工作,把原告叫回了家。2015年正月我们分居后我就去外面打工了,这次原告起诉后我回来经常找原告做和好工作,我认为我们还能在一块生活,我不同意离婚。本案的调查重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被告婚后生育情况。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原被告订婚,订婚后来往较多,2010年农历3月2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1年11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分居后被告曾多次找原告做和好工作未果。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1月2日生一女孩刘某乙,2012年农历6月7日生一男孩刘某丙,现在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相互信任。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原被告分居后,被告曾多次找原告做和好工作,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也不同意离婚,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 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