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建鹏与寇小玉、樊正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鹏,寇小玉,樊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鹏。被执行人寇小玉。被执行人樊正东。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744号李建鹏与寇小玉、樊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寇小玉在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工资账户6210610005101049484另案已冻结,遂以(2015)镇执字第155-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账户轮侯冻结;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樊正东在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工资账户6210610005100202308,两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兰绪礼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其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744号李建鹏与寇小玉、樊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朱世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