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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跃军与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军,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军,男,1962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鹏举。本院在执行张跃军申请执行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漯郾劳人仲裁字106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楠审判员 李炎钊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世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