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跃军与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军,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军,男,1962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鹏举。本院在执行张跃军申请执行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漯郾劳人仲裁字106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楠审判员 李炎钊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世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