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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胡广林与尚义县星望铁精粉加工长劳动仲裁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林,尚义县星望铁精粉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胡广林。被执行人尚义县星望铁精粉加工厂。投资人葛振远。申请执行人胡广林与尚义县星望铁精粉加工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尚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尚劳人仲案(2014)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义县星望铁精粉加工厂处已停产,负责人一直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尚劳人仲案(2014)0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8128万元。已执结标的金额为0元,尚未执结12.8128万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义县星望铁精粉加工厂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贺 锋执行员  魏占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