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