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薛权、戴其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权,戴其祥,薛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079号申请执行人薛权,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玉海街道市。被执行人戴其祥,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被执行人薛秀红,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申请执行人薛权与被执行人戴其祥、薛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不具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向浙江省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直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19万元。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记录、查询房产记录、查询车辆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0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瑞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