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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1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凌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