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1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凌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