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明健申请执行万立强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健,万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274号申请人王明健,男,汉族,1984年6月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法定代理人王茂成,原告王明健父亲。被执行人万立强,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第2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后仍未能兑现,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鑫审判员 陈刚刚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