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慧敏与聂文焕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会敏,聂文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田会敏,女,住太康县。被执行人聂文焕,男,籍贯湖北省安陆市。本案已立案执行田慧敏诉聂文焕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9月26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自觉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