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黄纪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黄纪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恢字第4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住所地:柳州市鱼峰路68号鱼峰商业城南侧。代表人韦孟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纪宏,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曲江县人,柳州市宏刚塑料制品经营部员工,住柳州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申请执行黄纪宏其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鱼民初(二)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前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黄纪宏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院已予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纪宏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雅儒路西四巷6号盛庭苑1栋3单元7-1号房屋已被柳北法院处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系抵押权人,申请人申请将本案委托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已委托柳北区法院执行,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的(2015)鱼执恢字第4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