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定远与王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定远,王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苏定远,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被告王栋,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吴村农民。原告苏定远与被告王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定远,被告王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定远诉称,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大约2013年,原告想将自己的晋C×××××号奥迪车抵顶出去,就告诉被告,有合适的机会就将车抵顶出去,大约20天后,被告向原告提出有人看车,原告将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钥匙等一并交给被告,之后该车一直由被告占有,原告多次同被告联系,被告既没有将车抵顶出去,也没有返还车辆,2015年原告向清徐县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晋C×××××号奥迪A4车一辆(价值约30000元),并赔偿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50000元。被告王栋辩称,原告所说的让我将车抵顶出去是事实,具体哪年记不清楚了,一天晚上,原告在文化馆宿舍门口遇见我,告诉我他有几辆车,让我抵顶出去,后来过了几天,我联系了我的朋友孟建儿,孟建儿说奥迪车可以抵顶出去,但需要先看一下车,后经原告同意,原告将奥迪车交给我,我将车交给了孟建儿,孟建儿是否把车抵顶出去我不清楚,后来原告一直催我,我想可能是因为我欠孟建儿钱,孟建儿没有将车给我,我就和原告协商一致,将该车以80000元抵顶给我,先给了原告50000元,剩余的钱约定办理了过户手续再给。现在原告起诉我返还车辆,我返还车辆后,原告应将50000元返还我。经审理查明,晋C×××××号奥迪A4车(发动机号码为BKB001457)的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苏定远,大约2012年夏天的时侯,原告想将该车转让出去,就告诉被告有合适的机会,让被告帮忙将该车转让,过了一段时间,被告得知其朋友孟建儿能将车转让,被告即联系了原告,告诉原告需要先查看车辆。原告将车连同登记证、钥匙一并交给了被告,被告将车开走后,原告多次同被告联系,被告没有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期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4月16日原告向清徐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立案,后原告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了(2015)清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晋C×××××号奥迪A4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上述事实,有原告苏定远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无权占用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苏定远系晋C×××××号奥迪A4车的所有权人,其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王栋以转让车辆需要查看车辆为由,从原告处取得了车辆,查看后应及时地将车辆返还给原告,被告王栋在原告苏定远处取得车辆后在长达三四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将车辆返还给原告苏定远,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负有将车辆返还给原告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折旧赔偿,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车辆的购车价、车辆交付被告王栋时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及车辆的现价值,无法确定车辆的折旧情况,对其主张的50000元折旧,不予支持。被告王栋辩解,该车与原告协商以80000元转让给自己,已给付原告50000元,要求原告返还50000元,对被告的辩解,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晋CD50**号奥迪A4车(发动机号码为BKB001457)返还给原告苏定远。二、驳回原告苏定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苏定远负担625元,被告王栋负担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