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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大兴与众鑫晖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兴,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16-28号申请执行人郭大兴。被执行人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众鑫晖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晖,众鑫晖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大兴与众鑫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3日作出(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16-1执行裁定,将众鑫晖公司所有的粤AL号水泥搅拌车予以查封、扣押。现查封、扣押期限即将届满,郭大兴申请续行查封、扣押。经审查,郭大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扣押登记在众鑫晖公司名下的粤AL号水泥搅拌车。续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