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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常传秀与湖北省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常传秀。被告湖北省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文峰路28号。法定代表人谢传忠,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传秀诉被告湖北省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常传秀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常传秀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传秀负担。审判员  石朝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