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学锋、李国林、何朝友、张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学锋,李国林,何朝友,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李剑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学锋,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贡井区。被执行人李国林,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贡井区。被执行人何朝友,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贡井区。被执行人张清,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学锋、李国林、何朝友、张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学锋、李国林、何朝友、张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学锋、李国林、何朝友、张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