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何某某诉李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周执字第000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助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