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阳与佟建业刘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佟建业,刘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赵阳,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司机,现住洮南市.被告:佟建业,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刘兰香,女,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其他不详。原告赵阳诉被告佟建业、刘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建业、刘兰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份,第一被告在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用于工程建设,期限为一年,原告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到期时,第一被告并未如期还款,两个月后,经联社营业部工作人员催收贷款时,第一被告仍没有还款,原告考虑防止被信用社起诉,便主动替被告偿还了10万元贷款,第一被告即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对该欠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万元。被告佟建业、刘兰香未到庭,庭前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8月31日被告佟建业出具的欠据一枚,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2、婚姻关系证明一份,证明佟建业与刘兰香是夫妻关系。二被告未到庭,本院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被告佟建业与被告刘兰香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31日被告佟建业为原告赵阳出具欠据一枚:“欠据,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款项说明欠赵阳款,经手人:佟建业,2015年8月31日”后经原告赵阳索要,被告佟健业未能给付。故原告赵阳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0万元整,被告佟建业、刘兰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有被告佟建业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予以佐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给付属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建业、刘兰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阳欠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刘 慧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宫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