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乃利与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崔北村村民委员会、鲁芳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乃利,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崔北村村民委员会,鲁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郑乃利,女,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崔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平,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鲁芳英,女,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户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元及执行费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就下欠之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893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