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大兴与众鑫晖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兴,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16-29号申请执行人郭大兴。被执行人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众鑫晖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晖,众鑫晖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大兴与众鑫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3日作出(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16-2执行裁定,将众鑫晖公司所有的粤AL号水泥搅拌车予以查封、扣押。现查封、扣押期限即将届满,郭大兴申请续行查封、扣押。经审查,郭大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扣押登记在众鑫晖公司名下的粤AL号水泥搅拌车。续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