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海生与许和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生,许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海生,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住房和��乡建设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申请人许和英,女,1963年7月7日出生,苗族,新巴尔虎左旗农牧机械监督管理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海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许和英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45951.16元及执行费589.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