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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光霄。委托代理人何强。上诉人任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晚上8时,暴雨,原告穿着雨披、拖鞋进入被告超市,在距离入口约10米处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别至上海市市东医院、同济大学医学院附属杨浦医院及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腕、左小指外伤,左小指近节基底部骨折,左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原告因此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499.92元。被告支付原告现金4,055.50元。原告受伤后聘请护工,按每月1,500元支付护理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原告医疗费1,499.92元、误工费8,00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6,000元承担80%赔偿责任。原审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受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2015年4月29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因摔倒致左小指近节基底部骨折,左下尺桡关节半脱位,上述损伤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伤后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被告垫付鉴定费1,8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原告在被告超市内摔倒造成身体损害一节均无异议。当日暴雨,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其虽辩称铺了防滑毯,竖立了警示牌,但未提供证据,同时也自认原告摔倒处地面系因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打湿,由于未及时清理或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存在过错。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恶劣天气下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原告穿着湿雨衣及拖鞋进入室内,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对其摔倒亦有过错。法院根据原、被告其各自的过错,酌定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于医疗费,凭据确认为1,499.92元,法院予以确认。营养费按照每天30元标准计算30天,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及原告实际支出护理费情况认定为1,500元。被告认可原告每月误工损失2,000元,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4,000元。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可在履行时予以抵扣。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医疗费人民币900元、营养费人民币54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误工费人民币2,400元(履行时可抵扣人民币4,055.50元)。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任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事发当天下暴雨,上诉人穿的是牛皮皮鞋。被上诉人将室外的购物车推至室内造成地面上大量水渍,并导致上诉人滑倒受伤,此次受伤还造成上诉人晚上睡不着,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上诉人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上诉人在雨天穿着雨披、拖鞋进入超市,其本人存在较大过错。事发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垫付了4,055元,鉴定费1,800元也是被上诉人垫付的。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如其上诉请求,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新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王屹东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