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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书彬与马希冉、马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书彬,马希冉,马英,马保国,韩凤成,李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495号申请人高书彬,个体户。被执行人马希冉,个体户。被执行人马英,农民,系被告马希冉之女。被执行人马保国,惠民县姜楼镇政府干部。系被告马希冉之子。被执行人韩凤成,干部。被执行人李广波,干部。申请人高书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希冉、马英、马保国、韩凤成、李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3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韩凤成银行存款合计50000元,李广波24000元,马英5060元,马希冉990元,后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额132620元(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20元)及利息,已执行80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院2013年4月13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3)惠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希军审判员  翟建华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