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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执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定西市祥正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州中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605-1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祥正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州中方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定西市祥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中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民二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中方工贸有限公司按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西市祥正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第三方甘肃大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兰州中方工贸有限公司的货款1244990.21元,现该公司已将该款项汇入我院账户内,并已发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民二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金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