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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榆孝与屈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榆孝,屈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63号申请执行人刘榆孝,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屈飞飞,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刘榆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4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屈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屈飞飞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榆孝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月利率按1.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屈飞飞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及执行费1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