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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家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宝泉审 判 员  杜敏芝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