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异议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荣花,李公超,沈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异议字第129号异议人(案外人)纪荣花。申请执行人李公超。被执行人沈希海,已死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公超与被执行人沈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纪荣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纪荣花称,法院在执行李公超与被执行人沈希海一案时,查封了沈希海位于张店区西二路257号1单元1层西户、产权证号为01-0100086的房产一套,该房屋在我与沈希海离婚时已协议归我所有。为此,我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李公超辩称,法院查封该房屋并无不当,法院应驳回纪荣花的执行异议。本院查明,2010年,李公超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沈希海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查封了沈希海名下、位于张店区西二路257号1单元1层西户、产权证号为01-0100086的房产一套,在做出(2010)张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沈希海未按文书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李公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2013年12月27日又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异议人纪荣花认为该房屋在其与沈希海离婚时已协议归其所有。为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另查明,2007年1月12日,纪荣花与沈希海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张店区金穗家园255号楼一单元一楼东户、西户归女方所有。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沈希海名下、位于张店区西二路257号1单元1层西户、产权证号为01-0100086的房产在纪荣花与沈希海协议离婚之后,该房产虽未办理过户,但已协议归纪荣花所有,异议人要求解除对该房屋查封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希海名下、位于张店区西二路257号1单元1层西户、产权证号为01-0100086房产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丽审判员 何会英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雅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