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XX与王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号楼2门***室,证件号码231011195906222810。被执行人王XX,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化公司保卫部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绿色家园小区J09号楼4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陈XX,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红岗区红岗新城小区**号楼****室。李XX与王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XX的工资进行冻结过程中,已扣划回15268元,余款仍在冻结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光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大伟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永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