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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4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栾作为与杨斌斌、王佳文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作为,杨斌斌,王佳文,范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498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4980号申请执行人栾作为,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斌斌,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江区泗泾镇古楼村***号。被执行人王佳文,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范沁,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栾作为与被执行人杨斌斌、王佳文、范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栾作为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斌斌、范沁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540,000元;被执行人王佳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斌斌、王佳文、范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约定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佳文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查封,该房屋涉及案外人吴翠蓉共同共有,故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杨斌斌名下沪AIXX**、沪CMXX**车辆本案财产保全已查封,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故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杨斌斌在上海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的股权出资额275万元已冻结,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执行调查,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2,540,000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约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栾作为与被执行人杨斌斌、王佳文、范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何骏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徐 杰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何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