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延军与谢化田、谢化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延军,谢化田,谢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郑延军,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谢化田,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谢化才,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化田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胜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