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甘龙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026号罪犯甘龙,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以(2007)浔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2008年2月1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0年9月20日、2012年7月15日、2014年4月1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20日止。2015年8月24日,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甘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甘龙自2014年4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劳动能手。截至2015年5月止,累计奖励分70.7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锦丽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