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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许景储与包中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景储,包中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119-1号申请执行人许景储。被执行人包中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包中厚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26)的存款309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