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曙明与陈富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曙明,陈富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75号申请执行人:孙曙明,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富财,男,194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陈富财支付案款135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富财存款人民币136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萍萍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