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速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胡敏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速字第00056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李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文娟。被告胡敏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胡敏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9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淑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