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薛XX与杜朋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杜朋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199号原告薛XX,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隆升公司业务员。被告杜朋超,具体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与被告杜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2015年2月17日,其与西安百商鸿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即被告杜朋超签订《专版合同》,后因西安百商鸿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卡停止维护,其要求退款,因无法联系到被告,现其依该合同要求杜朋超退还2000元货款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提供杜朋超具体身份信息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