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蒋伟东、叶冰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4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82号。代表人黄志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国忠、吴浩锋,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伟东。被告叶冰。被告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镇后宅中路41号。法定代表人沈园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锡山支行)与被告蒋伟东、叶冰、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明园公司已于2014年7月18日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露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