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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强松与魏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松,魏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511号原告朱强松。被告魏栋。原告朱强松为与被告魏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元。原告提供证据:2015年5月6日魏栋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魏栋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于2015年5月6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证据。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魏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魏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魏栋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强松借款本金160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张向宇审 判 员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蒋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