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喻小园与熊庆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小园,熊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喻小园,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熊庆安,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喻小园与被执行人熊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喻小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熊林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