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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喻小园与熊庆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小园,熊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喻小园,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熊庆安,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喻小园与被执行人熊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喻小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熊林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