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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许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 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